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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争抚养权“偷”走孩子藏匿,法院改判:两个孩子都归母亲

2026-07-28 09:07:51阅读:- 来源:

2026年7月27日,安徽法治报报道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离婚纠纷案件。

童某与张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,2019年生育一对龙凤胎。后因生活琐事争执,夫妻关系恶化并长期分居。2023年6月,童某将儿子小童从幼儿园接走后藏匿,拒绝张某探视。一审法院认为骤然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可能带来影响,判决龙凤胎分别由父母各自抚养。张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中,合肥中院委托4名家事调查员分别调查双方家庭状况,形成调查报告。报告显示,两个孩子从小一起生活、感情深厚,张某居住环境宽敞优越、悉心照料孩子,而小童由童某抚养,虽已达入学年龄却未按时上小学。

合肥中院二审改判:龙凤胎均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,童某按月支付抚养费,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。法院明确认定:童某抢夺、藏匿孩子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维权,依法予以否定性评价。法官在判决中指出:“未成年人享有独立的人格与合法权益,并非父母离婚纠纷中的博弈筹码。”这一判决,值得每一位正在经历或可能经历离婚纠纷的人认真了解。

一、抢夺、藏匿子女,法律怎么说?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:在父母一方未举证证明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、伤害、遗弃、赌博、吸毒等法定情形的情况下,通过抢夺、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,刻意制造单方抚养事实的行为,属于不正当维权,依法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。简单说:抢孩子、藏孩子,不但不能帮你拿到抚养权,反而可能让你失去它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对这一类行为的认定逻辑是:

第一步,审查抢夺、藏匿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。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——如对方存在家暴、伤害等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——才可能构成正当理由。绝大多数情况下,抢夺、藏匿行为不具备正当性。

第二步,将该行为作为过错情节纳入抚养权考量。法院在判定抚养权时,会综合考虑父母的品行、对子女的态度、是否尊重另一方监护权等因素。抢夺、藏匿子女的行为,恰恰表明该方在子女问题上的处理方式存在不当,法院通常会作出负面评价。

第三步,回归“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”原则。法院的最终落脚点始终是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。合肥中院在本案中通过家事调查、家庭教育指导等多元机制,全方位核查了孩子的成长环境与抚养条件。

二、为什么“抢孩子”反而会输?

很多人在离婚时有一个错误认知:“孩子跟我住,法院就会判给我。”这个认知不全错——法院确实会考虑孩子目前的实际居住和照料状态,但这并不意味着“抢到手就是自己的”。

错误认知的根源在于:混淆了“稳定居住事实”和“人为制造事实”。

如果孩子自然地跟随一方生活,形成了稳定的生活、上学、情感依赖,法院在判决时会尊重这一事实,不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。但如果这个“居住事实”是通过抢夺、藏匿等不正当手段人为制造的,法院不但不会认可,还会因此对该方作出负面评价。

合肥中院在本案中传达的信号非常明确:父母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抢夺、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,不仅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,也恶意剥夺了另一方父母的法定监护权与探视权,属于违法行为。

三、如果对方正在抢夺、藏匿孩子,你该怎么办?

第一步:及时固定证据。

记录对方带走孩子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;保存通话记录、微信沟通记录、短信等沟通内容;如果有证人,记录证人信息和证言内容。这些证据在后续诉讼中至关重要。

第二步: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行为保全。

如果孩子正在被藏匿或面临被带离的风险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行为保全,请求法院责令对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、将孩子送回。

第三步: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对方的不当行为。

在离婚诉讼或抚养权纠纷中,将对方的抢夺、藏匿行为作为重要事实向法庭陈述,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负面评价,并在抚养权归属中予以考量。

四、适用边界:什么情况下“抢孩子”可能被认定有正当理由?

以下情形,抢夺、藏匿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过错:

1:对方存在家庭暴力、伤害、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

2:对方存在赌博、吸毒等严重行为,且对子女成长构成现实威胁

3:对方存在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、严重忽视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情形

以下情形,抢夺、藏匿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过错:

1:仅为了在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优势,无其他正当理由

2:对方不存在家暴、伤害等危害子女安全的情形

3:藏匿期间拒绝另一方探视、拒绝沟通,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和探视权

4:藏匿行为对子女的生活、上学、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负面影响

需要特别说明的是:上述情形的区分仅为一般性指引,具体案件中抢夺、藏匿行为是否构成过错、对抚养权归属产生多大影响,需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。

五、两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

问题一:即使拿到了抚养权,探视权也要重视。

合肥中院在本案判决中,不仅将两个孩子判归母亲抚养,还明确规定了父亲的探视权——“每月可享有两次探视权,张某需依法履行协助探视的法定义务”。探视权不是“顺便”的事。如果探视权约定不清晰,后续可能引发新的纠纷。建议在判决或调解中尽可能细化探视的时间、方式、地点、节假日安排等。

问题二:抢夺、藏匿行为可能影响的不只是抚养权。

如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所明确,抢夺、藏匿子女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维权行为。在极端情况下,如果抢夺、藏匿行为情节严重,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后果。为了争抚养权而采取极端手段,最终可能得不偿失。

六、结语

合肥中院这起判决,传递了一个清晰的司法信号:孩子不是父母争夺的筹码,抢夺、藏匿子女的行为不会被法律认可。“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”不是一句口号,而是法院裁判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。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困境,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,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可以采取的合法途径。

黄金凤律师现执业于四川蜀轩律师事务所,办公地址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广场D座17楼。如有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,可联系黄金凤律师本人:13378110057(微信同号)。本文为法律实务分析文章,内容基于公开报道的司法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,仅供参考,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个案结果受证据、事实、法官裁量等多因素影响,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,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。


(正文已经结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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